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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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市粮食局聚星粮站副站长,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 检控方认为,虽然被告人王某在被某市粮食局建议作为破产清算组成员之前已不具有任何职务,仅是一个普通的社会自由职业者,但自法院依法指定王某担任清算组成员后,其从事的一系列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事务进行决策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导,是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因此,王某的行为具有公务性质,其身份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性质,本案应定性为贪污罪。 辩护人认为,王某既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被告人王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只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本案应以贪污罪定性。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本案中,王某由法院指定担任清算组成员,任现金会计,其并不是破产企业直接雇佣和聘任的工作人员,不过,由于王某具体负责和主管破产企业的现金管理、粮油储运、油票的回收和管理工作的职能和权限符合从事公务的法律本质,且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和从事公务的行为完全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等具体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因此,将破产清算组成员同样归类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其科学的法理依据。故破产清算组现金会计王某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应受到我国刑法的制裁。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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