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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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按照主体身份来划分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式,我们可以分将之划分两大类,即: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 一、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 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形式可再细分为分为三种: (1)以上级为主的上级与下级的共同贪污; (2)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3)负有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义务致使下级贪污。 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三大类: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类共同贪污行为可再细分为内外勾结的共同贪污行为和同一单位中的共同贪污行为两种。对内外勾结形式的共同贪污行为应一律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学者们观点不一致,有的主张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实行犯,有的主张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被教唆犯,还有的主张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从犯。笔者认为,在这种形式的犯罪中非国家人员应以从犯论。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定性问题上,应当明确教唆人肯定具备唆使他人进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这是存在教唆的前提条件,在该种形式的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具有形成贪污共犯的犯意,具备构成贪污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判断谁是主犯,可依照刑法的规定,谁的起作用更大,谁是共同贪污罪的主犯。若行为人起的只是帮助作用,可按刑法的“帮助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理。若行为人起的是主要作用,就应当按照主犯来定性处罚。换言之,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并按照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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