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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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王某原系某公司总经理。1997年,他向总公司申请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住房一套。2003年8月公司申请破产,王某担任清算组副组长,故意隐瞒了该别墅,并指使财务做成了呆死账并予以核销。在整个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资料反映出该公司拥有颛兴路388弄的这栋别墅,这栋署名为该公司的别墅在破产清算中竟然被遗漏掉了。目前,这套当别墅市值已经达到了近200万元。王某自认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再不用担心有人会要他搬出别墅。退一万步说,即便有人找上门来,他也有理可对,毕竟房子的产权人不是他王家,怎么也算不上贪污公房。 经人举报上海市浦东检察院对王某立案侦查。最终在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此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王某辩解说:购房是公司的企业行为,自己核销购房款是为了报审职工安置费而被动核销的。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别墅的产权人是某公司而非王某,王某作为某公司的总经理只是拥有别墅的居住权而已,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应该以办理产权登记为标志,既然产权登记并没有改成王某个人的名字,就说明别墅的产权并没有受到侵害,王某并没有占有公司财产。 公诉人认为,产权未转移并不能影响王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成立。虽然通常来说,不动产产权的转移确实是以登记为准,但在这个特殊的案件里,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王某向某公司提交的购房申请是其采用隐瞒真相、告知虚假的手段得到的,不能证明他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占有;在具体行为上,王违反财务规定,应将该别墅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而不入,而以“其他应收款”名义挂账;至于某公司破产期间,王某作为公司原经理和破产清算小组副组长,应向有关组织说明该应收款的实际用途而没有,却作为坏账核销,这些行为显然已经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那么,某公司宣布破产后,公司作为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在该幢别墅被以坏账名义核销后,公司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就被非法永久排除,而使该幢别墅置于被告王某的实际控制和占有使用下,尽管权属没有变更,王某的处分权也有所限制,但是王某已实际控制并使用了该别墅,已行使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符合《刑法》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8月1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构成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对其贪污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贪污罪。大部分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382条表述贪污罪的罪状时使用了“非法占有”的概念,因此,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害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非法取得了所有权。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犯罪,贪污与盗窃、诈骗等犯罪一样,应当采用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的标准。行为人控制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特别是本案中某公司宣布破产后,公司作为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在该幢别墅被以坏帐名义核销后,公司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就被非法排除,尽管其所有权没有变更,处分权也有受到限制,但被告人王某已成为该别墅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认定为贪污既遂。其实上述观点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看财物是否有可能转移到被告名下,上述观点是建立在有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本案中的房屋产权被告人是永远无法得到的,因为无能过了多少年,这个房屋产权都不可能转到被告人名下。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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