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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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 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注意]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上海律师胡燕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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