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与案件中所要求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且鉴定人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作出的情况。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有关原始材料和鉴定需要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如果是多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的,可以互相讨论,达成一致后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每一位鉴定人都应当签名;如果意见不能一致,则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各自签名。鉴定只能涉及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无权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评判。 4.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可以补充。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的,则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如果是数名鉴定人对同一专业性问题共同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互相讨论,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且都应签名盖章;如果鉴定人的意见不一致,则可以分别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分别签名盖章。 鉴定人需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知其结论部分,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上海律师胡燕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