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贪污罪所下的定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传统观点对贪污罪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去解释,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一是国有财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但笔者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应限于上述几种“公共财产”…
:2010-3-7 17:33:56 :律师说法 :
叶某系某市政管理局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监察科副科长。负责道路设施建设工程的初审工作。某房地产开发商报送工程初审材料时,叶某说:“你们需不需要工程队?我这边有专业的工程队,手续办得也快,工程队负责人是曹某,具体情况你可以和他谈。”该房地产公司遂将该工程承包给曹某。曹某为感谢叶某为他介绍工程,给叶某8万元“感谢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叶某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叶某为曹某介绍工程与其初审工程的职务无关,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叶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10-2-26 21:00:43 :律师说法 :
被告单位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于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间以某市人民医院的名义在从常州市武进第三医疗器械厂及其经销商常州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市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市E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六家业务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由时任该科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与对方业务员约定好回扣比例,并由其经手收受业务单位医疗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196200元。所收回扣,用于该科室医疗事故的赔偿、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市人民医院骨科非法收受业务单位医疗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196200元,所收回扣…
:2010-2-21 20:53:52 :律师说法 :
被告单位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于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间以某市人民医院的名义在从常州市武进第三医疗器械厂及其经销商常州市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市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常州市E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六家业务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时,由时任该科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与对方业务员约定好回扣比例,并由其经手收受业务单位医疗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196200元。所收回扣,用于该科室医疗事故的赔偿、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市人民医院骨科非法收受业务单位医疗器械回扣共计人民币196200元,所收回扣…
:2010-2-21 20:53:52 :律师说法 :
一直以来学界和实践界对刑法272条中关于“借贷给他人”的理解有争议,根据法条所谓“借贷给他人”是指将挪用的资金以出借或者贷款的方式给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包括其他个人和其他的公司、企业等单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改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2010-2-20 20:27:54 :律师说法 :
我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此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过,目前学术界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范围的理解有不同意见,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一种种意见认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
:2010-2-19 17:43:20 :律师说法 :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指“利用公务上的便利”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因此要准确理解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有必要对职务与公务进行区分。对于职务与公务的区别,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的范围比公务广,职务与公务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公务行为肯定是一种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则不一定是公务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
:2010-2-9 21:43:13 :律师说法 :
陈某从一家国有公司退休后,被返聘担任公司会计。至2007年2月,陈某多次利用报销假帐的方式,侵吞公司人民币8万余元。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退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退休后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由于其被返聘,符合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身份,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探讨陈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就是确定陈某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
:2010-2-8 20:38:46 :律师说法 :
实践中,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在挪用公款与受贿同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究竟认定为一罪还是两罪同样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应定为一罪。理由是,在挪用公款与受贿同时并存的情形下,因受贿罪构成中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要件,在受贿与挪用相互关联的情形下,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实质上就是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按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理论,在定罪上不能采取“一事两头沾”的方法犷即既将挪用公款的行为定为挪用公款罪,又将挪用公款行为作为受贿罪定罪的一个必…
:2010-2-7 21:41:08 :律师说法 :
被告人梁某原为某市公安局A区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B区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2001年2月19日,张某得知梁某与B区分局经侦支队队长秦某是好朋友,便指使其朋友李某、洪某找到梁某,要求梁某帮忙释放张某建华和发还张某被拘留时扣押的轿车。梁某即打电话向B区分局经侦支队队长秦某,并邀请秦某至饭店接受了洪某等人的吃请。张某被B区经侦支队批准取保候审时,秦某将消息告诉梁某,梁转告洪某,张某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张某被扣押的轿车随后亦被发还。同年3月,被告人梁某又邀请…
:2010-2-6 20:27:41 :律师说法 :
黄某系中国某矿业贸易总公司工会副主席。1993年4月,黄某在在深圳参加总公司召开的公司总工会大会期间,公司同事章某、杜某等人提议搞个人集资。会后先由刘等几个人凑钱,后又有多人参加,刘让当时工会职员杜某收钱,单独记账,存转利用了工会风险基金账户,集资款最高时达8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这种集资方式被取缔,黄某先后清退一批集资款,有个别离退休干部不愿退出集资,要求参加黄某等几个人搞的合伙,继续由黄某操作,并按时付给利息。1994年3月,原中国某矿业贸易总公司副总经理任某、邱某等人,找到黄某商议…
:2010-2-5 23:23:17 :律师说法 :
随着我国证券交易的发展,各地出现了一些证券交易所和代理证券业务的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或客户资金,为本人或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从中牟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这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不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如何计算被挪用股票、债券、国库券的数额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参照“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证券。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有擎息的还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草息在内。(2)记名的有价证…
:2010-2-4 16:49:20 :律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