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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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非法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对于非法财物可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或人民团体非法获取的财物,是否成立贪污罪?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肯定说认为非法财物可以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 一是虽然非法财物对国有单位和行为人来说均无所有权,但行为人如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占,事实上也构成贪污。二是受国有单位控制的非法财物未对财物丧失所有权,行为人如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占,应属于侵犯国有单位财产所有权的贪污行为。 否定者认为非法财物不能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非法财物并非行为人所在的“本单位公共财物”,即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对此不享有所有权,行为人没有侵占本单位公共财物,就不能构成贪污罪,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侵占该物,也不构成贪污,窝赃构成窝赃罪,销赃则构成销赃罪。 胡燕来律师认为,非法财物可以称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理由是:一方面,非法财物并非没有所有权,实际上非法财物的终极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由此可见,非法财物之非法,最终将发还被害人或归国家所有。作为非法财物所有者的国家,对尚未追缴的非法财物没有实际占有,但非法财物所有权关系已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国家对这部分非法财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另一方面,退一步说,也不能以国有单位对非法财物没有所有权,就肯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对其予以侵占行为的正当性,考查的侧重点应该是行为人无论何对国有单位控制的非法财物也没有所有权。例如,甲抢劫了乙刚从赌场赢来的3万元钱,我们不能因为这3万元钱是赃款就认为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进而否认他的抢劫行为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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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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