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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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颁布上述两个《规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条规定没有说明如果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将如何处理,从而使其无法得到落实。该法第91-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因此,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新颁布的两个《规定》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还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http://www.tianhuwang.com/ 但是遗憾的是,对于“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的证据效力如何,两个《规定》并没有明确阐述。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胡燕来认为“毒树”不能用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早已确立,两个《规定》仅仅是对这一原则的细节性问题加以明确,对于毒树之果是否可用并没有涉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毒树之果”是不为法庭所拒绝的。我国之所以不拒绝毒树之果,其根本目的在于其有利于破案定罪。但是为了提高破案率,而不惜放任或默许司法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这无异于承认法律有权强迫公民自证其罪,从而将公民置于公权力的恐怖之中,这与法治精神绝对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胡燕来认为认为五部委新颁布的两个《规定》虽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其没有明确拒绝“毒树之果”,也就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情况的产生,委实有点“换汤不换药”之嫌。(本文首次发表于天胡网http://www.tianhu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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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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