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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质押构成挪用公款罪

时间:2010-05-23 21:19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律师说法 点击:
2004年3月,某区产权交易中心系某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中心会计陈某为了帮其丈夫筹集资金开办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给中国农业银

     20043月,某区产权交易中心系某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中心会计陈某为了帮其丈夫筹集资金开办公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区支行,获取贷款45万元。20049月案发时,陈某仍未归还贷款,也未将这张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交还给单位。

    20052月,某区煤炭局局长王某某为了帮助一个体户谢某筹集购买某区东岳山煤矿的资金,未经集体研究,擅自以某区煤炭局的名义与某区城关信用社签下质押协议,同意将某区煤炭局在某区城关信用社开户的活期账户上的270万元存款质押,为谢某担保贷款240万元。20037月案发时,谢某仍未归还贷款,因而某区煤炭局这个活期账户上的270万元存款的质押也未被解除。

    上述两个案例中陈某和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挪用公款罪。根据200311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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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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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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