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交警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定性 此案中杨某是否构成贪污罪,有不同的意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他人送交的捡拾物人民币5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特别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89年11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交通警察执勤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群众捡拾送交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归案后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依法严惩。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笔者以为本案中的提包和钱款本属于私人财产,但群众出于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将提包交给正在执勤中的杨某,杨某也就代表公安机关接管了该失物。这些失物就成为公安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此时这本属于私人所有的财物就应当以公共财产论。然而杨某收到该财物后不仅不及时上缴,反而利用职务之便私藏了1万元钱,其侵吞的已不再私人财物而是本单位的公共财产。杨某利用了对本单位财物经手的职能,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