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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交警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定性

时间:2010-04-29 16:26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律师说法 点击:
交警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定性 1989 年 1 月 9 日 下午 3 时许,男青年顾某(个体经营者)将一黑色提包(内装人民币 54000 元)捆缚在摩托车后架上,驾车出去准备将款存入银行。经过七

交警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定性

    198919下午3时许,男青年顾某(个体经营者)将一黑色提包(内装人民币54000元)捆缚在摩托车后架上,驾车出去准备将款存入银行。经过七星路在区党委组织部附近的路上,黑色提包失落,被一不知姓名的行人拾获。此时,原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杨某在公路上执勤时,该行人将其拾获的装有54000元现金的提包交给他。杨拉开提包见里面装有人民币,即驾车离去。当日下午6时许,杨从包中取出人民币1万元装入口袋拿回家中收藏。然后将提包连同其余的44000元人民币放到其同事家中,并将事先写好的字条放入包中。字条的主要内容是:“我在七星路拾得一个提包,内装人民币,想找失主还给他,万一找不到就把包上缴支队。”失主顾某发现提包丢失后,曾驾车沿着经过的路线寻找未获,即于当日下午4时许向南宁市公安局刑警队报失,并请南宁晚报和南宁电视台登播启事查找。111上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会同交警支队领导要找杨某谈话。杨得知此情况后,即将收藏在家中的人民币1万元用报纸包好交给其父,要其父及时送到济南路57号交给黄某。黄不在家,此款交给黄的妹妹转交。当日12日许,交警支队的领导与杨某谈话时,杨即交代了提包和钱款的所在,公安机关取出后归还了失主。但杨某拒不认罪。

    此案中杨某是否构成贪污罪,有不同的意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他人送交的捡拾物人民币5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特别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8911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杨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交通警察执勤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群众捡拾送交的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归案后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依法严惩。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0730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以为本案中的提包和钱款本属于私人财产,但群众出于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将提包交给正在执勤中的杨某,杨某也就代表公安机关接管了该失物。这些失物就成为公安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物,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此时这本属于私人所有的财物就应当以公共财产论。然而杨某收到该财物后不仅不及时上缴,反而利用职务之便私藏了1万元钱,其侵吞的已不再私人财物而是本单位的公共财产。杨某利用了对本单位财物经手的职能,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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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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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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