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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310日左右。 

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汇总

时间:2010-04-25 16:58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律师说法 点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下列几种行为方式应属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 (1) 以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下列几种行为方式应属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1)贪污为目的挪用公款。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嫌疑人抱着贪污目的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的应属于其他手段。挪用公款本应属于挪用公款罪,但若有潜逃的情节,则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罪犯罪目的是暂时非法占有,而贪污罪犯罪目的是永久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潜逃,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已从暂时非法占有转为永久非法占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大,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应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携款潜逃不同于侵吞、窃取、骗取,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危害性与前三者相当,是其他手段的一种类型。

(2)收受礼物刑法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定罪处罚。例如,陈希同贪污案。

‍‍ (3)私分公款、公物按照刑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如果私分的对象是除了国有资产以外的其它公共财物,又属于行为人利用职务而私分的,则属于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对此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3)公款私存、私贷,获取利息。实施公款私存、私贷从而获取利息的行为人是为了获取公款所生的利息,其主观上没有排除公款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将公款据为己有或归第三人所有,此种行为侵害的只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符合营利型挪用公款罪的特征,而不是贪污罪其他手段的一种类型。(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5月颁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它一般挪用公款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这属于转化型的贪污犯罪行为方式。1988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3条曾有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但该规定在19973月新刑法第384条规定中作了重大修改,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仅仅是加重刑罚幅度,而非转化为贪污性质。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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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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