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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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刑法身份者与无刑法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理论问题。对此,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l)分别定罪说。该说认为,身份对身份犯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身份意味着主体负有专门的身份义务,身份犯是基于身份义务而设立的,没有身份者就没有身份义务。因而不可能构成身份犯。如果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应当按照无身份的犯罪和有身份的犯罪分别定罪,该说也称为否定说。 (3)实行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应以实行犯实行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无身份者帮助、教唆有身份者实施或与之共同实行纯身份犯的,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来定罪,即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应按照主犯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此说在实务界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释(2000)15号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5)身份犯决定说。该说认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定身份者才能单独构成之罪,不管有身份者是否主犯,是否实行犯,无身份者利用了有身份者之身份,而依有身份者之行为性质定罪。 (4)犯罪客体说。该说认为,对此类共犯行为的定性,不可能超出各共同犯罪人所能犯的相关罪名的范围,但到底选哪一个罪名,应看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了哪一个客体。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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