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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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李某系某镇政府工作人员.2005年3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资料,骗取审批,获得了一块地修房。该块地在一条环城路边,是政府从农民那里征用来的,付出了各种拆迁费用,准备有偿出让给单位和个人建房。2005年年底,李某被人举报,遂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城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贪污罪,其骗取的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或者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根据该规定,任何组或者个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而贪污犯罪最终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要件的,所以“土地”不能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另一观点认为李某通过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损害了国家对这块地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侵犯了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土地”固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因为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但土地的使用权益是有价值的,这种权益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得到财产,所以,土地使用权益这一无形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益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土地使用权益也属一种无形财产,作为一种权益,它与知识产权一样,行为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当然,它的这种处分,在法律上要求的更加严格。其能给权力所有人带来财产利益,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不过更正确地说是土地的使用权益可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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