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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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曾某原系某县环保局局长。肖某系该局监督管理科科长。何某系该局行政人员,负责管理该局行政公章管理人员。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间.曾某与肖某策共同谋划.由肖某负责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何某负责盖环保分局的行政公章,共为采石厂等13家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共收取80000元手续费。2006年10月,何某调走,留下盖有公章的30张空白报告表,曾某、肖某用空白表又为两家选矿企业制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收取了手续费10000元,所得现金被3人私分。事后,三人被举报。 后侦办的检察机关调查,县环保局并不具备国家认定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资格,更没有有相关收取费用的权利。以上15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企业也并不知道曾某等人及其所在的环保局.无权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资质和收费。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曾某等3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赠某等三人皆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3人共同谋划,分工协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虽然三人私分得财物来自上述十五家企业,但这些财物本质上是应归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 另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等3人采取隐瞒自己没有国家认定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资格,以及没有收取相关费用权利的事实,私自制作审批表、盖章等手段,骗取企业钱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三人构成贪污罪。从本案来看,虽然国家没有赋予县环保局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资格,但是赠某等三人实施上述行为解释利用了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且动用了其职权,三人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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