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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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贪污罪所下的定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传统观点对贪污罪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去解释,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一是国有财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但笔者认为,贪污罪的对象不应限于上述几种“公共财产”和“以公共财产论”的财产,理由是: 首先,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而成的混合型经济,还有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因此可以认为,第271条第2款的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就是该单位财物,包括公务财物和非公共财物。 其次,分析第394条规定的贪污罪的对象,“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物也并不一定属于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犯罪对象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物”,这种“礼物”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接受的,否则的话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这种收受不同于受贿,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益的事实,收受一般是合法的行为,或者是不得已的行为”。这种“礼物”有时也是赠与人明确表示送与受赠人个人所有的,只不过国家有规定必须交公。如果认定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话,那么“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物”就必须在理论上界定为“公共财物”。没有交公的礼物是不是“公共财物”呢?如果从来源考察,给予财物的是公有制单位,可以说这礼物是公共财物;否则,就不是公共财物。如果从礼物的处理结果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之后及时交公了,该已经交公的礼物不管其来源是否为公共财物都已经成为公共财物了。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并不等于就是“公共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要对“应当交公的礼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做出性质上的判断,无疑会增加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案件的难度。 最后,再分析第183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对象,“保险金”也并不都属于公共财物。按照第183条第2款规定,受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也是贪污罪。这里的“保险金”是非国有保险公司所有的“保险金”。这种情况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非国有财物。如果按照所有权标准分析,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有可能是“公共财物”,但也可能不是“公共财物”。其实,根本不可能分清、也没有必要非要分出其中哪一部分是“公共财物”,哪一部分不是“公共财物”,只要符合“保险金”的特点,有刑法规定属于贪污罪行为的,就完全可以按照贪污罪定处罚。综上所述,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就法定的对象类型而言,除了“公共财物”外,还有“国有财物”、“保险金”、“本单位财物”、“应交公的礼物”。尽管这些对象之间在逻辑意义上某些概念存在着交叉关系,但是这些不同的犯罪对象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条件,各自又具有自己特定的含义,不能简单地因为个别概念间存在逻辑上的交叉关系就否定他们在贪污罪对象上的独立类型意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因而在其犯罪客体的表述中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只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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