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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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陈某从一家国有公司退休后,被返聘担任公司会计。至2007年2月,陈某多次利用报销假帐的方式,侵吞公司人民币8万余元。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退休,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退休后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由于其被返聘,符合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身份,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探讨陈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就是确定陈某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主体作了新的规定,即将贪污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本案中,陈某退休后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随之消除。其被返聘与单位形成的是一种用工合同关系,并不能认为重新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刘某被返聘是—种临时用工,不与原单位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不具有行政性和隶属性,属于委托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解释为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淡会纪要也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认定为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经营管理国有财产。陈某被返聘后,实际是公司临时聘用其担任会计,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符合上述的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一种委托关系。即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故,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贪污罪。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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