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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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这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全新规定,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燕来律师在8月26日就此问题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时说,此修改告诉我们几个信息: 1、我国将逐步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 证人作证豁免权,是指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医生在为病人治疗时;心理治疗人员在与病人沟通时;宗教人士接受忏悔;还有新闻记者、公务员、公证人、特殊员工等在履行职务中掌握了国家改密、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时等等。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还作出了排除上述豁免权的规定,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此次“证人强制出庭,但配偶、父母、子女可例外”的规定就是逐步建立证人豁免权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2、刑事法律移植本土化在不断深入和加强 免除部分亲属作证义务,这不是创新,而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继续和恢复,并且还谈不上发展的问题。“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此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公元前73年继位)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并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这个制度也随着儒家文件的海外传播,而影响了周边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等,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在现行法中都有类似法律规定。 清未五大臣出洋以来,开始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移植。新中国成立后,“亲亲得相首匿”这个制度一直没有恢复,我国现行刑诉法中“亲亲不得相隐”的规定,严重背离了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强行立法强制执行,结果与生活习惯、文化传统、习俗相脱节、相冲突,这一现状应当改变。 三、应建立部分亲属证人可选择不作证制度 仅仅规定部分亲属可不出庭作证是不够的,应当进一步建立证人可以选择不作证制度。如果侦查人员找部分亲属调查情况,此时亲属就可凭上述规定不配合吗?当然不行,因为部分亲属不强制其出庭作证并没有排除庭外作证的可能。所以,这个规定虽然有进步,但从本质上来说,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深化。 总之,这次对部分亲属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总体来说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它不但有利于人性、人权、亲情社会的打造,有利于教育、感化罪犯,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防止法律权威的降低,使得法律更加亲民,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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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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