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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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贺某某在1996年6月至2003年9月担任某区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院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02年3月、2002年8月由其个人决定,擅自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0万元和30万元出借给时为集体性质的某经贸有限公司洗衣工场经营使用。嗣后,该洗衣工场分别于2002年4月至7月、9月至12月,分8次归还了相应款项。上述公款的挪出和归还,均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并有真实记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某经贸有限公司洗衣工场经理陈仕荣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已退缴上述全部所得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某系自首,且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提请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系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贺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不属于犯罪较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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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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