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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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3年12月,某县某某建筑公司经理郭某某为承揽某县某某建设公司开发的小区1号楼的修建工程,找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周为郭提供了竞标、报价等信息。郭所在的某某建筑公司中标后,为感谢周某某,2004年9月的一天,郭某某打电话约周到某县城区解放北路,在其车内送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周某某予以收受。2004年2月,某县某某建设公司开发“名人居”小区工程,某县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为承揽2号楼修建工程,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让其帮忙。周为王提供了竞标、报价等信息,使王某某所在的某建筑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周某某,2004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在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周予以收受。2005年8月,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陆某某为承揽某县城市建筑开发公司开发的修建工程,找被告人周某某帮忙,并许诺事成后,按工程造价的2%给周好处费。在周某某的帮助下,陆某某所在的某建筑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周某某,陆某某于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分4次送给周某某人民币40000元,周某某予以收受。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于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唯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收受王某某52000元人民币的相关事实,而且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郭某某、陆某某、王某某198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对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依法应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过往一贯表现较好,并且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提供竞标、报价等信息,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周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到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52000元的犯罪事实,其随后供述的198000元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系同种罪行,因此,周某某不具有自首的情节。但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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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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