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这种法益不是个人法益,而是超个人法益。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包括将来的职务行为、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既包括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易言之,只要是与职务有关的行为即可。不可收买性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
:2010-1-5 21:14:37 :受贿辩护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6条与第383条的规定,对于受贿罪,应当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分别处罚:(l)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l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
:2010-1-3 11:37:00 :受贿辩护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贷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区分受贿与借贷:(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与行为;(6)是否具有归还能力;(7)归还的原因。4、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国家下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
:2009-12-30 21:21:39 :受贿辩护 :
时至今日,力拓案只是露出冰山一角,案情远未明朗。不过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涉及该案的胡士泰等力拓四名员工是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批捕的。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即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要弄清这个法律问题,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法理的角度看,实际上乃是外国公司权利的载体和权利实现的媒介。外国公司突破本国的地域范围,要在他国主权领域内设置业务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获得他国的法律许可。《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
:2009-12-27 16:13:10 :受贿辩护 :
所谓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无权钱交易的约定和达成贿赂合意,但事后他人为表示感谢而向其赠送财物,行为人明知他人是作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而向自己赠送财物却予以接受的行为。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对于事后受贿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以及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理论界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是肯定意见,该意见认为事后受贿存在受贿故意,但该故意不能涵盖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受贿罪的动机,先前的谋利行为仅仅是一种自然行为,不具刑法意义,无所谓是否…
:2009-12-16 20:37:54 :受贿辩护 :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打着借用的名义,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以借用作辩解,逃脱法律的制裁。例如,吴某是某市重点办负责人,主管抓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某私营建材公司老板刘某为了能拿到工程合同,便托人与吴某建立联系,吴利用职权将某工程建设所需沙石由刘某的公司提供。刘某甚为感谢,于是无偿借给吴某一套豪宅和一辆宝马车,无限期归他使用。不久,刘某因经济问题被捕,在审讯期间,刘某供认了供认了“借”豪宅和名车给吴某的事实。吴某遂被立案侦查,在审讯期间,吴某辩解说:房子和车子只是刘某借给他使用的,没有登记过户,…
:2009-12-10 20:14:40 :受贿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同受贿中亲属的界定关系到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行为性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意义。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在当今刑法学界,对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属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亲属概念如何界定并不统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应当把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亲属界定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
:2009-12-9 19:26:23 :受贿辩护 :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干股型受贿这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权钱交易行为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干股概念与特征的缺乏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干股是无偿赠送的股份,是企业奖给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股份。也有人认为,干股是不投入股金不参与经营,但对股份享有所有权并分享红利的股份,也称“权力股”。还有人认为,干股又称红股、技术股、贡献股,是股东没有投入资本、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分担风险,却分享利润的特殊资本。干股一般是指…
:2009-12-8 21:42:35 :受贿辩护 :
所谓“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
:2009-12-6 21:08:24 :受贿辩护 :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的规定,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具体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二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这两个“明显”如何把握,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是相对比例标准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的界限应该规定价格比,达到这个比例,价差总款符合犯罪的立案标准的,就…
:2009-12-5 18:44:25 :受贿辩护 :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4条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1997年刑法废止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但在第382条第2款却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于是,有的论者提出1997年刑法典已取消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这样便存在…
:2009-12-4 23:08:38 :受贿辩护 :
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而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往往可从其对待家属受贿、对行贿人态度的变化中反映出来。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标准:标准一:查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亲属收受或索取财物是否为明知。受贿犯罪一般都是连续性的行为,因此我们不仅要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收受了多少贿赂,知道亲属收受了哪些,而且应从其与亲属的连续共同实施受贿中,确定其主观上的受贿故意。这既反映出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共同…
:2009-12-3 19:10:33 :受贿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