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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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所谓事后受贿是指行为人在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无权钱交易的约定和达成贿赂合意,但事后他人为表示感谢而向其赠送财物,行为人明知他人是作为对自己职务行为的酬谢而向自己赠送财物却予以接受的行为。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对于事后受贿主观上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以及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理论界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是肯定意见,该意见认为事后受贿存在受贿故意,但该故意不能涵盖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受贿罪的动机,先前的谋利行为仅仅是一种自然行为,不具刑法意义,无所谓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而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利当时是否具有受人钱财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人钱财当时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收钱财是否是作为对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同时,由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就具有了受贿罪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受贿。 另一种是否定意见,该意见认为事后受财行为不具备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因而不构成受贿罪。虽然行为人明知所收受的钱的性质并希望收受是明确的,但对明知对方将送钱及希望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却并无充分证据证实,事后受贿的主观要件并不完全具备。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故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行为人已认识到收受财物的贿赂性,在收受财物与出卖职务的对价性基础上才会产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受贿罪种两行为发生可前可后,但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意图一定产生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之前,即二者应具有因果性、关联性、先后性。他人酬谢只能是赠与性质,行为人收受财物的原因仅与职务相关联,不是对职务的出卖。尽管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财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接受财物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胡燕来律师认为,对于事后受财行为能否构成受贿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对人谋取了不法利益。对于收受型受贿罪来说,受贿罪首先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切受贿行为在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条件。行为人还要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实施正当或不正当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行为人承诺谋取利益、实行谋取利益和已经谋取了利益等。如果行为人单纯因其自己所处的职务、地位而收受他人财物,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能以受贿罪论处,只能视为一种违反党纪、政纪的腐败行为。 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向行为人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这也是构成受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最后,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受贿的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对方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对价报酬而决意收受。也就是说在为他人谋利、接受财物的过程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把为他人谋利和接受财物联系在一起,而构成其故意内容的。行为人在事后接受对方送给的明显超过友情馈赠数量的钱财时,其内心必定与先前的用权行为建立联想,这种内心联系便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确定其故意要掌握两个前提,一是行为人事先用职务行为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二是对方赠送的钱财明显超过通常友谊馈赠数额,即根据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这种结论是惟一的,即不可能有其他解释。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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