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干股型受贿这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的权钱交易行为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干股概念与特征的缺乏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干股是无偿赠送的股份,是企业奖给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等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股份。也有人认为,干股是不投入股金不参与经营,但对股份享有所有权并分享红利的股份,也称“权力股”。还有人认为,干股又称红股、技术股、贡献股,是股东没有投入资本、没有参与经营、没有分担风险,却分享利润的特殊资本。 干股一般是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股份无偿赠予的结果。其实,干股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干股”的本意,按照《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不出股金,赚了分红而赔了不受损失的股份”。其实质是一种无偿的赠予的股份,是协议取得而不是出资取得。总结起来,干股的本质属性在于它是不缴纳出资而享有的公司股份或资本额。所以《意见》规定:“干股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4、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5、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正是上述形式中的权力干股。权力干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其实质是权钱交易,严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新型受贿行为。《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故权力干股是新时期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同样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因而应当为刑法所禁止的。此种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其一,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收受干股的行为。 其二,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 其三,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 其四,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