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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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所谓“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贪污罪、受贿罪专业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与直接接受财物有区别,能否定为受贿,应区分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1)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名”领取薪酬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 (2)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 (3)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同意受益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具体理解如下: 1、“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与正常工作领薪的界限,这里主要看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工作”:首先,看特定关系人与公司、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看特定关系人是否有一定的工作职位,这种工作职位既包括行政管理职位,也包括劳动岗位。最后,看特定关系人是否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如果特定关系人在组织纪律、劳动管理方面明显享有其他人不具有的某种“特权”,如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上班工作只是一个形式,则可判定其并未实际工作。 2、特定关系人虽参与实际工作,但获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的,差额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在具体认定时要谨慎处理这种情况,除非证据非常确凿地证明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否则不宜认定。可以考虑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薪金发放现状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留出实际领取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可能波动空间,以超过幅度范围上限的部分计算受贿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前提条件,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不能以受贿论,原因是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该单位需要或者特定关系人的能力和条件适合所安排的工作,而是出于报答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但由于安排工作毕竟不是直接给与财物,在特定关系人实际从事所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其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该特定关系人获得的工作机会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得来的,但其因为实际工作而得到的薪酬却不能说是不正当的。因为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因此不宜以受贿罪认定。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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