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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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犯罪结果是行为作用于一定的客体,从而导致发生一定的结果。犯罪结果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往往是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志。 结果只有在及物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客体,所以才存在对这种客体的侵害结果。在没有发生这种侵害结果而只是具有发生这种结果的危险,立法者将其规定为危险犯的情形下,不存在犯罪结果。此外,在行为犯以及不以犯罪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等情况下,都不存在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对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坏;有的表现为非物质性的结果,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人格。它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必各的因素,有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犯罪未遂、形式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是构成犯罪的必各要件。 犯罪结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行为对客体造成的物质性影响,其表现形态是使客体发生物理上的变化。例如杀人,将人杀死;放火,将财物烧毁。在这种物质性结果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作用于客体,使客体发生了物理性变化。因而这种结果是有形的,具有可测量性。二是非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是指行为对客体造成的非物质性影响。在这种非物质性结果的情况下,作为客体的物只是发生位移。例如盗窃,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作为客体的人只是受到精神上的损害。例如侮辱,使人格和名誉被损害。这是一种精神性的损害,因而是无形的,具有不可测量性。 胡燕来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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