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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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刑法第93条以及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方能构成。对于不知是贿赂而收受之后又未查觉的,或者查觉之后便及时退还或上交组织的,因行为人没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4受贿行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罪时,应当注意下列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163条第3款)。 2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184条第2款)。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刑法第385条第2款)。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形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受贿”(刑法第388条)。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收受回扣、手续费成立受贿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和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收受回扣、手续费要构成受贿罪,除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只能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即只有在各种商品交易、招标投标、发放贷款、投资开发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2必须以各种名义实际收受了回扣、手续费。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回报反还给买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财物。所谓手续费,是指因办理一定的事务或者付出一定的劳动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收受回扣、手续费通常都冠之以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信息费、活动费等名义。 3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及其发布的决定、命令中有关在经济往来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颁布的《在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等。注意,对于市场经济当中收取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示并入账的折扣和正当的手续费的,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4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是归个人所有,即行为人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中饱了私囊。反之,如果行为人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如数上缴单位,即使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间接受贿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所谓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成立间接受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间接受贿的行为人以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第三者,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者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均不可能成立间接受贿。 2间接受贿的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去左右或者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使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否则,就属于直接受贿,而非间接受贿。这是间接受贿与直接受贿的主要区别。同时,这里作为第三者的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否则,间接受贿也不能成立。 3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这也是间接受贿与直接受贿的不同之处。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为请托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者为请托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4行为人必须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须注意,此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人,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第三者的国家工作员,而非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者。如果是第三者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物的,则应当以直接受贿论处。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成立间接受贿,如果符合受贿罪定罪标准的,就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属于受贿犯罪的范畴,二者有诸多相同或者相近之处。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方面: 1从犯罪主体区分。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两罪区别之关键所在。因此,实践中区分二者,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身份。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人员,则只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必须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切不能简单以是否在公司、企业工作为标准,认为凡在公司、企业工作的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第163条第3款和第184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从所利用的职务便利的内容区分。受贿罪利用的职务便利,必须是利用行为人所从事的公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则是利用行为人负责或者从事公司、企业内部某项不具有国家公务性的事务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即使是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工作人员的人,如果没有利用其所从事的公务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其他便利的,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能定受贿罪,而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罪论处。 3从行为方式区分。受贿罪的行为表现共四种,即索取财物、收受财物、收受回扣、手续费间接受贿。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则只限于上述前三种,而不包括间接受贿。 受贿罪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对于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具体讲,受贿罪在适用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在上述相应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胡燕来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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