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权、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的安全。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处罚。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胡燕来认为违反国家规定应是一种故意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前述故意行为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为是故意犯罪。但常可表现为间接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披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1)、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危险废物,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是危险品。
(2)、发生的场合和违反的规定不同。胡燕来律师认为本罪是在排放、处理废物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环境保护法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的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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