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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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将他人送出或送人国(边)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出人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出、人境管理法规,以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或充当向导等方法,将他人非法送出或送人国(边)境。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胡燕来认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被运送者是偷越国(边)境人员,而故意运送。 量刑标准: 《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本罪是运送行为,后者是组织行为,因而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胡燕来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而且运送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具有同一性,则只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如果运送行为不是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运送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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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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