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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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制度,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如将毒品掺入香烟中给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食、注射的行为。“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有意使他人吸食和注射毒品。胡燕来认为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界定标准: 在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胡燕来律师认为对于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为手段贩卖毒品的,应依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即贩卖毒品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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