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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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医疗事故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医疗事故罪是指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医护的规章制度以及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胡燕来律师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很多,即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的。论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只要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如造成就诊人残疾、重要器官缺损等)的,即构成本罪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医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是故意的,所造成的后果是前述故意行为的结皋,具有因果关系,故应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常表现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此种心理状态是区别于—般医疗事故的根本之点。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界定标准: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胡燕来认为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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