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胡燕来律师认为窝藏是指直接帮助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毒赃或者为其藏匿毒品、毒赃提供处所及条件。转移,是指将毒品、毒赃从一地转往另一地,使之不被查获。隐瞒,是指故意向有关机关掩盖毒品、毒赃的性质和来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国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是“明知”的,即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界定标准: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一种特殊的包庇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一种特殊的窝藏、转移赃物罪,对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或者窝藏、转移赃物罪。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