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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310日左右。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构成、量刑与

时间:2010-07-02 20:56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罪名精讲 点击: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人境证件。伪造,是指仿造真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制作的假的护照、签证。变造,是指在真的护照、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假出人境证件的行为。

‍‍‍‍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境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人境证件。伪造,是指仿造真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制作的假的护照、签证。变造,是指在真的护照、签证的基础上采取涂改、挖补、揭层等方式改变原护照、签证的使用人、使用期限、前往地等制作的假的护照、签证。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不要求是提供者本人伪造、变造的。胡燕来律师认为仅有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未向他人提供的,不成立本罪,但可构成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至于行为人提供给他人的出入境证件是自己伪造、变造的,还是通过购买、赠送捡拾等途径获得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立案标准:   ‍‍‍‍‍‍‍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1、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2、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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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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