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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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假出人境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边)境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人境证件。伪造,是指仿造真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制作的假的护照、签证。变造,是指在真的护照、签证的基础上采取涂改、挖补、揭层等方式改变原护照、签证的使用人、使用期限、前往地等制作的假的护照、签证。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不要求是提供者本人伪造、变造的。胡燕来律师认为仅有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未向他人提供的,不成立本罪,但可构成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至于行为人提供给他人的出入境证件是自己伪造、变造的,还是通过购买、赠送捡拾等途径获得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1、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2、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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