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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

时间:2010-07-02 20:52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罪名精讲 点击: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方面的行为:一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私自出卖国有‍档案的行为;二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胡燕来律师认为只‍要实施上述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指违反国家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存的档案。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在犯罪的客观方,可以表现为两方面的行为:一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私自出卖国有档案的行为;二是违反档案法的规,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胡燕来律师认为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擅自出卖、转让,是未经批准的出卖和转让。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故意擅自出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定标准:‍‍‍‍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界定标准:

    本罪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界限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规,未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将国有档案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

    (2)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则无此要求,只要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定罪。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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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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