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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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非法行医罪构成、量刑与界定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行医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的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是医生行医;二是虽是医生,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业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胡燕来律师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犯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本罪属于职业犯,但职业犯与营业犯不是等同概念,后者要求行为人出于营利的目的。尽管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者大多出于营利目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以出于营利目的为必要,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行医行为也可能成立本罪。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1、本罪与医疗事故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为国家不认可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罪是国家认可的医务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后罪是合法行医中造成的危害结果。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后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以行医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的界限 (1)以行医为名而行诈骗钱财之实,此乃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而言,对此应以诈骗罪论处。 (2)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行为人借行医之名来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情况,此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对此,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即从一重罪处断,亦即应按诈骗罪处理。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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