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及国家财产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如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产或者是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违反国家对上缴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应上缴的税金、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产而予以集体私分。 立案标准: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处罚标准: 犯本罪的(累计1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界定标准: (1)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一般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不构成犯罪。 (2)从数额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只有数额达到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看待。 (3)对于一般滥发奖金实物的行为,只应视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 (4)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私分非国有资产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只是国有资产,贪污罪的对象则是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主要是行为人以外的群体,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数额在私分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大;贪污罪是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采用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和直按责任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