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张某担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单位采购药品和购置医疗设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于1998年至2003年8月期间多次在其办公室、酒店、停车场等地收受他人贿赂,总计人民币200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的梅花牌手表一块。具体分述如下:1998年至2003年,在某县人民医院采购药品的过程中,收受云南某中药有限公司王传祥送给的人民币28000元,收受某医药公司某经营部韩某送给的人民币15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的梅花手表一块,收受某医药开发公司沈某送给的人民币16000元;2001年至2003年8月期间,在某县人民医院购置西门子亚当B超机、多功能组合监视仪、呼吸机、电视腹腔镜、十二导心电图机、多参数监护仪、空氧消毒机、除臭机、一次性卫生材料用品等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品的过程中,于2001年9月收受深圳某有限公司郭某送给的人民币2000元,于2002年收受黑龙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汪某送给的人民币25000元,于2002年5月收受云南某科贸有限公司经理李某送给的人民币3000元,于2003年7至8月期间收受广东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何某送给的人民币10000元,2003年5月收受成都某三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某送给的人民币6000元,于2003年8月收受楚雄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龚某送给的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在中共某县纪委对其劝勉谈话和“两规”期间,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法事实、罪名和情节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外,关于某县人民医院的性质,被告人张某的辩解并不能改变某县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的性质。因此,关于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法案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认定的意见,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建议,罪刑不相适应。其次,关于被告人承认汪某送款的金额有指供嫌疑的意见,无相应证据证实,且与查证事实不符。故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其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法院已经考虑。关于行贿人王传祥陈述有5000元是通过饶青华转交,因证人饶青华对此未作证实,故该指控证据不充分,不宜认定。被告人张某的受贿数额已达20余万元,按其受贿数额应在十年以上判处,但被告人张某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能如实交代受贿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另外,被告人张某多次受贿的行为,没有给国家及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同时,被告人张某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任职,在处理上应与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有所区别。上述事实及情节,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证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鉴于法案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现扣押于某县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205000元,梅花牌手表一块。其中人民币200000元及梅花手表一块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其余的人民币5000元,折抵并处没收财产上缴财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