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某镇财政所所长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胡某原系某县某镇财政所所长。 2002年10月,被告人胡某同某镇南华村的董某私人合伙承包了该镇五爱村桃园沙石场,给西汉高速公路供应沙石。为解决沙石场资金周转,被告人胡某多次找到某县财政局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主任何某(另案处理)借钱,何说个人没有钱未答应。2003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又到财政局工资统发办找到何某,再次让其帮忙借款10万元,并让何看了供应沙石的合同。闲谈中,何某得知某镇干部的工资才发到3月份,就对胡某说:“你个人借款不得行,只能以你们某财政所单位发镇干部工资的名义,我把我们管的办公室的公款借给你10万元,”胡某同意并给何5000元现金的好处费。 被告人胡某自2001年元月开始,多次从某镇财政所预算外会计徐某处,以打借条的形式借走财政所预算外经费。2003年12月19日,胡某同徐某将零星票据整理后,胡给徐出具了一张借款7.67万元的总条据。
200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在其办公室对某镇翁池村支书盛某、村主任王某说:“我最近需要用一点钱,把你们村上高速公路土地补偿费借给我10万元周转一下。”盛、王二人回答:高速公路上的钱还没有到位,等到位后把老百姓的款兑付了再说。被告人胡某说:“那你们给想个办法,给我帮个忙,我只用半年时间,到时候给你们归还,不得把你们闪失了。”事后,胡某又邀请盛、王二人到汉中邮政大酒店吃了饭,二人答应帮忙。 综上,被告人胡某自2001年1月至2004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分别通过何某、徐某、许某、龚某、盛某和王某等人,挪用公款24起,总金额114.75万元。案发后,退还某镇财政所1万元,在检察机关退赔6.45万元,其余107.3万元,除少部分由于个人购物、付沙石管理费外,剩余部分均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