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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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汪某于1998年4月至案发前先后担任某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市商委)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经协处处长、餐饮服务处处长等职务。1999年8月至2004年3月,某市商委委派其兼任某市商委直属国有企业某市酿造调味品公司(以下简称市酿造调味品公司)党委书记、公司经理,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该公司全面工作。 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某某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一套价值21.42万元住宅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已退清全部受贿赃款人民币21.4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某市商业委员会经协处处长兼某市酿造品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某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1.42万元的三室两厅住宅一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在处置某市酿造调味品公司下属B酿造厂位于磁器口1—3号某茶楼底层304.8平方米门面的过程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违规擅自处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96.6892万余元,其行为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判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好,退清了全部受贿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提出有自首情节,且退清了全部受贿赃款,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汪某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21.42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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