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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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被告人李某在任某市金属回收公司(国有企业)经理时,于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于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所在金属回收公司的10万元资金借给李某起,进行营利活动,根据被告人行为时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第一项,将公款供法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新旧刑法对挪用公款罪处刑标准、法定刑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法事实某楚,主要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前已将挪用的法金10万元全部追回,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的借给李某起款曾向主管副局长请示过,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因被告人是部队转业干部,有人事部门的证明证实,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故辩护人的理由不予采纳。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五年,因挪用公款罪规定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追诉时效应是十年,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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