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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310日左右。 

某市民政局局长受贿案

时间:2010-07-31 09:27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陶某某在担任国家机关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

某市民政局局长受贿

   被告人陶某某于2002年元月至20054月,利用担任某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3名建筑承包商人民币403200元。其中4次收受某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顾某人民币合计83200元,并为顾在某市民政局承接工程、结算工程款谋利;3次收受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盛某人民币合计20万元,并为盛承接某市民政局主持迁建的某市殡仪馆土建工程及结算工程款谋利;2次收受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吴建中人民币12万元,并为吴投资经营某市殡仪馆、公墓谋利。

   被告人陶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属实,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退赃积极,要求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其辩护人认为:(一)起诉书指控陶某某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于2005年春节收受顾某1万元拜年礼金与顾承建某市民生福利包装有限公司住宅楼没有关系,民生福利包装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陶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顾某谋利,故不能认定为受贿2、认定被告人陶某某向盛某索取贿赂2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陶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并能积极退赃,应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经查, 被告人陶某某向有关部门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虽然有关部门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亦应认定为立功。其理由:1、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被告人的检举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出,也没有明确规定被检举对象必须是经司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的处理。对于《刑法》第六十八条中犯罪行为一词,应理解为符合犯罪构成一般要件的行为,而不是经司法机关确认为犯罪的行为;3、关于对查证属实的理解,法律没有限定必须由司法机关查证,考虑到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相关机关可以进行查证的实际情况,如果将查证机关限定为司法机关不利于鼓励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担任国家机关主要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32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能够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能够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请求,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陶某某的刑期从200574起至201273止)。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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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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