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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乡财政所负责人贪污案

时间:2010-07-31 09:25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康某采用替换票据及冲报已对抵缴款的发票的方法占有公款56213元,另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公款88449.5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已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500元。

某乡财政所负责人贪污案

    19995月至20017月被告人康某任某乡财政所负责人兼总会计、行政会计。1999111,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某乡某村村民李某上交给乡政府的某小区配套费30000元,并开具№2116701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李某收执。后被告人康某利用职便,把某乡政府出纳王某19991111经手收取卓万发所交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30000元的已入帐的№2116512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抽出,用自己开具的№2116701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替换装入会计凭证,占有公款30000元。
  1999123,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利山村尾欠款2790元,并开具№2116755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利山村收执。同月5日,被告人康某又经手收取西乌垞村尾欠款18423元,并开具№2116756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西乌垞村收执。后被告人康某把出纳王某开具的1999125收取莆禧村尾欠款21690元的已入帐的№2116530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从会计凭证中抽出,用自己开具的№2116755№2116756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替换,占有公款21213元。
  2000520,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东店村第1期统筹款39060元,并开具№2116761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东店村收执。后康某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该39060元公款。
  200061,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港里村2000年征兵优抚费22500元,并开具№2116762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港里村收执。后康某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该22500元公款。
  2000630,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莆禧村上交给乡政府的农业特产税21000元,并开具№07335289№07335290№07335291三张福建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交莆禧村收执。莆禧村用日期为200013,交款人为某乡财政所,内容为领取九九年度九、十月计生奖金,金额为5000№2117354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抵其中的5000元,另交现金16000元给被告人康某。后被告人康某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该16000元公款。
  20001127,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某乡耐火厂上交给乡政府的利润12000元,并开具№2117053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耐火厂收执。后被告人康某把莆禧村交给他的用于抵2000630农业特产税的№2117354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作为支出冲帐,占有公款5000元。
  200114,被告人康某经手收取莆禧村九、十月计生奖惩款10889.5元,并开具№2117057福建省事业性收费票据交莆禧村收执。后康某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该10889.5元公款。
  综上,被告人康某采用替换票据及冲报已对抵缴款的发票的方法占有公款56213元,另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占有公款88449.5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已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1500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从被告人康某的住处搜查出部份票据,其中康某在任职期间经手支出公务性开支已由乡领导审批未报销的发票金额为15944.11元,另有未经审批的支出发票金额为45308.6元。在未经审批的发票中,汽油发票1460.65元;№0011032№0011030农业开发公司及耐火厂增资费的报销凭证3800元;2001.6.15某乡机关公务接待单610元;2001.6.20某乡机关公务接待单359元;№0364648发票260元;№0131382№0131383№0227151№0469066福建省莆田市商业普通发票、№000901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旅店业专用发票计1978元;封面为财政培训费等、建筑公司及耐火厂年检及验资经费计23张总金额为2817.25元;封面为财政所电话费等费用共9张计金额2127.30元;封面为电话费等费用共7单计1358.7元;时间为99.10.399.12.162000.1.72000.1.102000.2.162000.3.86张某乡机关内部接待结算单总金额为1765元;部门为政府金额为9062元、部门为财政金额为4038元的7张某乡机关公务接待结算单;封面写有饮水机及会议椅等共5张金额计3080元;财政所及统计报刊费等费用的报销凭证计1926.04元;时间为7.199.9.252000.7.302000.9.102000.11.102000.11.206单接待结算单金额为5940元;项目为晚餐的№0001757地税发票1200元;封面为“5月份车辆费用计6张(曾)的报销凭证金额计3526.6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88136.4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贪污罪成立。但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已退出赃款11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暂交给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的退赃款1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康某退出违法所得款76636.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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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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