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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供电所副所长贪污案

时间:2010-07-28 20:46来源:未知 作者:胡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吕某某受某某县电力局委托,在任某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16605.9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某供电所副所长贪污案

    被告人吕某某。1999年元月到某供电站工作,20021月至今任某供电所副所长。被告人吕某某于20031118从某某县电力局领取某供电所一户一表电表安装费24240元,不交财务人员入帐,将部分款用于为该所购置办公用品,发放津贴、交纳税金等开支,隐瞒该笔收入、支出金额,称该款全部用完,侵吞公款13605.94元。
  200445,被告人吕某某从某某县电力局领取0.4kv工程施工费42000元,交所财务人员入帐时,将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假票据冲抵支出,骗取公款3000元。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于2005430向某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某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某某县法案。

某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受某某县电力局委托,在任某供电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16605.9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能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某某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零六个月。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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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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