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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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年5月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左右。
某煤矿会计贪污案 1999年,因某煤矿欠王某平(被告人王某琼之弟)的运费,被告人龚某某以某煤矿的名义给某水泥厂出具一张领条:领到某水泥厂水泥100吨,价值27400元,后该款在某煤矿与某水泥厂的往来帐中冲减,被告人王某琼在水泥厂出水泥100吨。后王某琼又在某煤矿结走某煤矿所欠王某平的运费。2003年,龚某某向王某琼借款20000元。2004年8月,王某琼在与龚某某结帐时,二被告人将某煤矿的煤炭款27400元予以瓜分,被告人龚某某实际分得的20000元,王某琼分得到7400元。 2002年3月至4月,煤炭经销商孟某与龚某凤夫妇在A县某煤矿调运了价值204233元的煤炭。调煤前向煤矿共预付煤款200000元。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在与孟某结帐时,收到孟某所欠煤款4233元。被告人龚某某在做帐时,亦按孟某、龚某凤夫妇预付的煤款200000元,折算调煤数量并做平帐目,将所收的煤炭款4233元据为己有。 A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王某琼犯贪污罪,于2005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A县某煤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上帐,虚列支出的方法,侵吞公款246483元,个人实际所得赃款142688元,被告人王某琼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侵吞公款274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某主动供述了司法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该煤矿差煤炭数千吨及存在他人贪污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龚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被告人龚某某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琼退清了赃款7400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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