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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煤矿会计贪污案

时间:2010-07-25 12:07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在担任A县某煤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上帐,虚列支出的方法,侵吞公款246483元,个人实际所得赃款142688元,被告人王某琼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

某煤矿会计贪污案

1999年,因某煤矿欠王某平(被告人王某琼之弟)的运费,被告人龚某某以某煤矿的名义给某水泥厂出具一张领条:领到某水泥厂水泥100吨,价值27400元,后该款在某煤矿与某水泥厂的往来帐中冲减,被告人王某琼在水泥厂出水泥100吨。后王某琼又在某煤矿结走某煤矿所欠王某平的运费。2003年,龚某某向王某琼借款20000元。20048月,王某琼在与龚某某结帐时,二被告人将某煤矿的煤炭款27400元予以瓜分,被告人龚某某实际分得的20000元,王某琼分得到7400元。

   20023月至4月,煤炭经销商孟某与龚某凤夫妇在A县某煤矿调运了价值204233元的煤炭。调煤前向煤矿共预付煤款200000元。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在与孟某结帐时,收到孟某所欠煤款4233元。被告人龚某某在做帐时,亦按孟某、龚某凤夫妇预付的煤款200000元,折算调煤数量并做平帐目,将所收的煤炭款4233元据为己有。
   2004年,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向煤炭经销商何某某要了一些煤炭调运票,由龚某某自己与某煤矿结算货款。后龚某某让王某和易某陆续从某煤矿拉煤293.5吨卖到A县某镇早阳村及骡坪等地。王某、易某共计收回煤款38155元给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未将此款交单位入财务帐,而据为己有。
   2003年,煤炭经销商陶某在某煤矿购煤6167吨,按95%折算后应付煤款的吨数为5858.6吨。陶某在与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结帐时提出,其调煤时的煤价比预付煤款的煤价上涨了,请龚某某在结帐时给予补贴。经二人商量,被告人龚某某将调煤数少算了500吨,价值50270元。陶某给龚某某分得人民币25000元。
   2003年下半年,某煤矿煤坪管理员刘某(另案处理)找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要了10套煤炭调运票,后刘某给了龚某某5套。被告人龚某某凭此票在煤矿拉了4车煤炭并私自出售,获煤炭款6000元。此款未交单位入帐,而据为己有。
   2003年上半年,刘某趁帮某煤矿开票员罗启太开零煤销售票之机,收取煤款3300元没有开票。刘某与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商量,不将此款交单位入帐,二人私分。被告人龚某某分得煤炭款1500元、刘某分得煤炭款1800元。
   20046月,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与某煤矿工会主席谌某及某商量,趁某煤矿改制之机,搞点钱。随后某到A县国税局服务大厅开一张购买奖品的发票,金额为16256元,(含税费1256元),由谌某在某煤矿工会经费中列支。被告人龚某某、谌某、某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0467月份,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与谌某商量,趁本矿改制之机,将谌某经手卖给骡坪镇任某的蜂窝煤厂及司机彭某的煤炭款37125元不交单位入帐,予以私分。被告人龚某某分得煤炭款20000元,谌某分得煤炭款17125元。
   200478月份,时任某煤矿会计的被告人龚某某与刘某、叶来三人商量用撕毁零煤销售台帐的手段,将收取的零煤销售款65000元截留私分。被告人龚某某分得人民币22800元,刘某分得20000元,叶来分得22200元。

  A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王某琼犯贪污罪,于200510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A县某煤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上帐,虚列支出的方法,侵吞公款246483元,个人实际所得赃款142688元,被告人王某琼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侵吞公款274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某某主动供述了司法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该煤矿差煤炭数千吨及存在他人贪污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龚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及被告人龚某某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琼退清了赃款7400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被告人王某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142688元,王某琼的违法所得7400元,均予以追缴。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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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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