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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1310日左右。 

某市建设局副局长受贿案

时间:2010-07-24 08:56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担任某市建设局副局长期间,于2002年9、10月至2004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3次非法收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开发公司、某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

某市建设局副局长受贿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市建设局副局长期间,于2002910月至2004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3次非法收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开发公司、某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7800元。2002910月间、2003年中秋节前、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卢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1800200211月、2003年中秋节前、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某某开发公司董事长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9000元。2003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收受某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20037月、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先后2次非法收受某某巾被有限公司汤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2000元。2003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2003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某某纺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2003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某市化工阀门厂董事长周某才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2003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非法收受某环球电机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6月9,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胡燕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某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某某退清违法所得,积极预交财产,故酌情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某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978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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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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