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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储蓄所所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10-07-18 12:29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占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储蓄管理规定,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并冒充储户私自将所存入部分公款取出进行

某储蓄所所长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任某在担任某市某区邮政局某储蓄所所长期间,为侵占公款,违反国家储蓄管理规定,用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给付储户高额利息为诱饵,于20012月至4月间以某储蓄所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户,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57万元。被告人任某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储户储蓄密码,冒充储户私自填写《活期邮政储蓄取款凭单》,以取款方式先后39次从某市某区邮政局某储蓄所骗取公款人民币2 122 899元。被告人任某除支付部分存款利息外,将其它赃款据为已有。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人民币390 711元,返还被害单位。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任某辩称,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因到储蓄所存款的储户不是其找来的,是金奉山等人联系的储户,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控其贪污款,该款大部分已被金奉山借走,其个人没有占有。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因为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先,而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据为已有,说明被告人贪污是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是手段,吸收存款是其为完成贪污犯罪的牵连行为,是牵连犯罪,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再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侵占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储蓄管理规定,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并冒充储户私自将所存入部分公款取出进行占有,被告人任某贪污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均为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所辩称其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控贪污款,大部分已被金奉山借走,其个人没有占有的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书证材料证明其违反储蓄管理规定,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其又私自将存款取出占有,证人金奉山并否认向其借款的事实,其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任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成立,被告人吸收存款是其为完成贪污犯罪的牵连行为,是牵连犯罪,对被告人不能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任某所侵占公款数额仅是吸收存款中的一部分,并不影响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其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判决被告人任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任某所贪污的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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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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