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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以捏造货款被他人诈骗为手段贪污案

时间:2010-07-14 22:48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与证据、法律相符,予以支持;控方认为酒业公司是某分公司的内部机构,是一种习惯叫法,辩护人辩称酒业公司是百年公司的代名词,与

以捏造货款被他人诈骗为手段贪污案

    被告人周某从某技校毕业后进人某化工厂燎原分部工作。199810月,原某化工厂分成三个单位:某化工厂、中国某化学清洗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某(集团)总公司)某分公司、某某制酒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中简称制酒公司)。燎原分部分立后使用某某制酒有限公司并保留某某制酒厂为酒厂名,某分公司从事具体的经营性活动,不承担经营任务。1999年元月,被告人周某作为制酒公司动力分厂人员,被派到上饶筹建百年系列酒类市场。某某制酒有限公司为中国某(集团)总公司与日法人联办的合资企业,19997月,经某市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某百年制酒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在担任销酒业务员期间,自1999年元月至9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上饶区域销售酒品的过程中,以向公司捏造货款被他人诈骗的事由为手段,骗取酒款39672元整。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已退赃款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合资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法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身份为国有企业职工,因缺乏有力的证据,且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故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与证据、法律相符,予以支持;控方认为酒业公司是某分公司的内部机构,是一种习惯叫法,辩护人辩称酒业公司是百年公司的代名词,与法案无关,可不作深究。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合资企业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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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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