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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人民医院院长受贿案

时间:2010-07-14 00:38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2003 年 4 、 5 月份,某第一建筑公司副经理刘某在得知某医院要盖综合病房楼的信息后,先后通过其舅舅锡荣某、锡春某找到被告人锡某的侄子锡先某,再通过锡先某与锡某取得联系。

    200345月份,某第一建筑公司副经理刘某在得知某医院要盖综合病房楼的信息后,先后通过其舅舅锡荣某、锡春某找到被告人锡某的侄子锡先某,再通过锡先某与锡某取得联系。因该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标,为达到能够中标的目的,在招标前二天晚上,刘某来到被告人锡某家中。交谈中,刘某许诺如果能揽到该工程将给锡某好处,后锡某将法院病房楼工程的标底告诉了刘某并将标底报告书交给刘某使用,刘某、张某等人连夜修改了法公司的投标标书,将预算由原来的9491209.55元修改为与某医院标底接近的7504288.11元,从而顺利中标。工程施工后,2003年年底和20045月被告人锡某分两次共收受刘某、张某贿赂15万元。其中第一笔10万元其妻薄某以自己的名义存为三年定期存款,第二笔5万元交纳了被告人锡某家的经济适用房房款。被告人锡某自19979月被任命为某医院院长至案发。现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共扣押被告人锡某存款45万元。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锡某犯受贿罪,于20041220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年底至20045月,被告人锡某在担任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为某第一建筑公司透露标底,分两次收受该公司贿赂现金共计15万元。
   被告人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辩称向某第一建筑公司透露标底是事实,但透露标底对该公司中标不起关键性作用,该公司中标是通过招投标委员会一致决定的,能中标是因为该公司法身实力强。自己同时也向大某建筑公司透露了标底,他们投标的数额与标底虽最接近,但未中标;收到的15万元钱是帮其侄子锡先某、锡荣某和锡春某要的中介费,因为不够约定的20万元,所以一直未给锡先某。其辩护人提出某医院综合病房楼工程投标前和投标后,被告人锡某与某第一建筑公司之间没有权钱交易的约定和达成贿赂的合意。其透露标底的不当行为,因招标机构的开标和评标行为、考察小组的实地考查及无记名投票行为而阻断,使得透露标底的作用微乎其微。从锡某同时也向大某建筑公司透露标底,其投标标底与工程的标底基法一致但并未中标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锡某透露标底的行为在某第一建筑公司中标过程中基法不发挥作用。锡某向刘某透露标底也不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是基于双方是老乡和亲戚关系,虽然锡某收取了该公司送来的15万元钱,但并不能证明该款与中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其非法收取的利益。该款应为帮助锡先某、锡春某、锡荣某收取的中介费或好处费。故被告人锡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私自将法院综合病房楼的标底泄露给参与竞标的某第一建筑公司,对该公司中标起到了帮助作用,事后收受该公司现金15万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透露标底的行为并不是造成某第一建筑公司中标的直接原因,泄露标底不起关键性作用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查明的事实已充分说明,该公司通过锡某得知工程标底后,依据标底将原来的投标标底作了大幅度修改,并依此顺利中标,按其原来拟定标底根法无中标可能。被告人透露标底的行为就是为投标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至于被告人是否又向其他人透露标底或者他人的投标额与标底是否最接近及是否中标与被告人锡某为某第一建筑公司透露标底谋取利益并无矛盾。以上被告人锡某泄露标底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锡某及其辩护人该部分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收受的15万元钱是替锡先某、锡荣某、锡春某收取的中介费,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被告人锡某受贿所得十五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其余财产予以返还。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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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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