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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实用手册2.1版

      2010年78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2.1版已修订完成,现已上传提供下载。这是第三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更加实用简便。本书汇编了2010518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时间为2011310日左右。 

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受贿案

时间:2010-07-10 22:42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经典案例 点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法单位承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

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受贿案

某路桥工程局(原工程队)系隶属于某市公路局的事业单位,与某路桥工程总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方式,即对外称某路桥工程总公司,主营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被告人刘某于19973月被任命为某路桥工程局副局长,20013月,被任命为某路桥工程局局长、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总经理,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996月的一天,曾某(另案处理)在承包由某路桥工程总公司中标的323国道瑞金——江口B4标段的部分土石方时,为方便结算工程款,在赣州市八一大道云山饭店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0000元。
  1996年至2004年,梁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某承包了320国道梁西标段一标段基层铺平工程、温厚高速E2标桥梁预制工程、青原大道路面施工、赣粤高速A41工区大桥工程、京福高速11工区大桥工程、信丰嘉定大桥工程,为感谢刘某,梁某在每年的春节先后九次送给刘人民币共计11800元。20036月,某路桥工程总公司将法公司中标的遂川——桂东公路G8标路基土石方及油面工程转包给新干县公路分局承建。同年7月的一天,梁某欲承包遂川——桂东公路G8标路工程中的一段桥梁工程,便到被告人刘某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20000元。
  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明(另案处理)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并希望能承接319国道永新里田段油路工程砂石料的运送业务,在某区广丰宾馆内送给刘某人民币5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刘某明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刘某在工程上的继续关照,在金色时代大酒店一房间内送给刘某人民币4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姚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承接了赣粤高速A4标三工区桥涵工程,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姚在某区华丰宾馆门口送给刘某人民币5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工程款支付上的关照,姚在被告人刘某所住宿舍大门口送给刘人民币2000元。

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万某(另案处理)分包赣粤高速A42工区土石方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赣粤高速A4标工程项目部刘的办公室里送给刘某人民币10000元。2002年春节后的一天,万某在南昌市九九隆大酒店刘某所住的房间内又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万某在赣粤高速A4标工程项目部刘的办公室内再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0000元。

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黄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部分土石方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赣粤高速A4标工程项目部刘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2年春节,黄某为了方便结算工程款,在鄱阳湖大酒店二楼的茶楼包间里,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20000元。2003年春节后的一天,黄某为了在工程款结算上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白鹭宾馆停车场刘乘坐的车内再次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
  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二工区碎石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赣粤高速A4标工程项目部刘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李某为了能及时结到工程款,在某路桥总公司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某市迎宾大道基层工程业务后,为了能及时结清工程款,在某路桥总公司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四工区土石方工程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20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承接京福高速A6标土石方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刘某住处大门口送给刘人民币20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周某承接安福——章庄公路A1标土石方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20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宋某(另案处理)分包赣粤高速A4标一、二工区供料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赣粤高速A4标工程项目经理部刘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宋某到刘某的住处,再次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
  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刘某民(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某承接赣粤高速A4标、319国道井冈山至永新段改造工程的装载车业务后,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刘某父母家中送给刘人民币8000元。2004年春节,刘某民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刘的住处再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龚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工程总公司承接319国道泰和A3标土石方工程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30000元。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了感谢刘某在介绍工程上的关照,龚某到刘的住处又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为能继续得到刘关照,龚到刘的住处再送给刘人民币20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夏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一区工桥梁桩基工程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赣粤高速A4标项目经理部刘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出于感谢,夏某在某路桥总公司刘某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
  200210月的一天,李某(另案处理)欲承接由某路桥总公司中标的319国道井冈山──永新段工程中的土石方业务,在某市公路局办公楼电梯里送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0000元。同年121日,李与某路桥总公司签订土石方供应合同。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让承接了工程,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2004年春节前,李某为方便结算工程款,在某路桥总公司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又先后两次送给刘人民币共计15000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毛(另案处理)承接某路桥总公司工程碎石供应业务后,为了能得到刘某的关照,到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部分涵洞通道工程后,为了方便结算工程款,在赣粤高速A4标项目经理部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徐某为了方便结算其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的抚州南城大桥工程的工程款,在某路桥工程总公司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3000元。
  2002年初的一天,周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赣粤高速A4标二工区土石方工程后,为了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2000元。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周某为了结算工程款以及借用某路桥总公司的资质参加投标,在某路桥总公司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49000元。
  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赵某(另案处理)向某路桥总公司承接某市沿江路下封工程后,为得到被告人刘某的关照,在某路桥总公司刘的办公室送给刘人民币1000元。
  2004年春节的一天,周某(另案处理)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让其承接了319国道泰和段A3标土石方工程,在刘的父母家送给刘人民币5000元。
  20039月,李某兴通过被告人刘某承接了某路桥总公司中标的赣州上犹——崇义油面工程AP1标段。同年12月,李某兴为了感谢刘的关照,在赣州市王府酒店刘住的房间内送给刘人民币50000元。
  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另案处理)在某路桥总公司中标的工程中承接了附属工程业务后,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工程上的关照,在刘的住处送给刘人民币5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刘某的关照,曾某在刘的住处又送给刘人民币2000元。
  20025月,福建某路机公司江西办事处经理张某(另案处理)为了使某路桥总公司在沥青搅拌设备招标中能购买其公司设备,在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港币10000元。之后某路桥总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的沥青搅拌。2002年底的一天,张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并希望能及时结清设备款,在南昌市鄱阳湖大酒店刘所住的房间内送给刘人民币130000元,事后张某从刘某处索回50000元。
   20038月,福建某路机公司江西办事处经理谢某(接任张某,另案处理)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某路桥工程总公司购买其公司水泥搅拌设备上的关照,在南昌井昌大酒店刘某住的房间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为了能及时结清设备款,并与某路桥总公司建立长期业务关系,在被告人刘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
  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承接由323国道瑞金至江口段B4标的赵某(另案处理),为了感谢被告人刘某在工程款结算上的关照,在某市公路局门口送给刘人民币10000元。之后,至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收受赵某人民币60000元。2004214,某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被告人有受贿嫌疑后,在永新县将被告人带回调查,之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收受他人人民币、港币的事实并已退清所得赃款,同时检举他人的一般受贿犯罪且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期间,利用其监督、管理法单位承建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8300元,港币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关于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属亲友间正常往来或劳动报酬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初步掌握其受贿行为后被动归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也与自首的其他情形不符,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归案后检举他人的一般受贿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但其检举的犯罪案件不具有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解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并退清了所得赃款,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赃款人民币678300元、港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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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燕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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