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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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从1998年5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陶某先后担任某电视台台长助理兼任电视剧制作中心主任、某电视台副台长,主管电视剧制作。某电视台为解决被告人陶某的住房,同意补助其人民币250000元用作购买住房的费用,并同意从被告人陶某主管的电视剧制作中心的经费中支出。在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期间,由某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某某之约》剧组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剧组人员补助费、劳务费和群众演员费、劳务费等名义,先后7次从《某某之约》拍摄费用中提取了人民币250000元,存入被告人陶某的银行存折帐户。1999年初,某电视台实物分配给了被告人陶某一套住房,某电视台决定由被告人陶某将购房补助款退回单位,但被告人陶某将其中70000元分给李某某后,除将人民币80000元和一台价值14000元的笔记法电脑用于《某某之约》电视剧评选活动外,将余款人民币86000元侵吞占有。被告人陶某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陶某犯罪后自首,并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案对被告人陶某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扣押被告人陶某的人民币8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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