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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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1年12月,被告人陈某以总场副场长(主管财务)并兼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江西某信用社就总场归还该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以上缴总场“三项基金”的方式,用该公司自产服装及小汽车1辆替总场归还江西某信用社部分贷款债务,其中服装1100件、每件200元,马自达汽车1辆作价30万元,共计人民币52万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授意公司会计将抵贷服装以每件180元做账,将马自达小汽车在抵贷过程中的净收益少做账。之后,被告人陈某以服装销售提成的名义从公司财务提取人民币4万元,将其中3万元据为己有,将另1万元分给公司总经理、经理助理兼翻译、会计和出纳4位知情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到中日合资公司从事公务,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法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并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称陈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因抵贷行为不同于服装销售,何况小汽车也不存在提成,以单价180元的价格销售服装不符合会议纪要所要求的服装提成价,无法实现4万元的回扣,况且抵贷提成也无依据。即便可以提成,也应该归单位所有。因为该抵贷行为,是陈以总场副场长的身份行使职权,只能视为单位行为,最重要的是提成或回扣应该在财务账上有明确反映,不能采取隐瞒真相的秘密手段,故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另一观点是被告人陈某未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与事实、证据不符,亦不予支持。为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声明: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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