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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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刑事办案实用手册》电子书升级版3.1版已修订完成,这是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对之进行的第5次修订,此次新增20多个文件。本书汇编了2011年8月25日止现今全部有效刑事法律法规。预计下次更新为2012年1月15日左右。
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回收货款不入帐的手段,将从某某电器经贸有限公司收回的货款44000元,归个人使用,至 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先后任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回收货款不入帐的手段,将从某某电器经贸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收回的货款87510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和家庭生活开支。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刑罚;其在担任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并罚。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成立。对于公诉机关关于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受某集团某水泥厂(国有经济)的委派到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回收货款不入帐的手段,将从某某电器经贸有限公司收回的货款44000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某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公诉机关关于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回收货款不入帐的手段,将从某某电器经贸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公司收回的货款43510元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系济南山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营经济)整体收购山东海化集团某水泥厂与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接收安置全部职工后成立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已由原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变为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在此期间将收回的货款351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11月至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擅长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辩护。经办刑事案件逾百件,多次就贪污罪、受贿罪辩护接受媒体专访。 |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
| (责任编辑:胡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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